|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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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首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雅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成都雅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首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3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市首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雅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695元; 三、被告成都市首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雅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00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雅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原告成都雅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74元,被告成都市首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