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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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大三农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酒泉大敦煌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支付2018年2月19日前的逾期利息、罚息合计6085.51元,并按年利率9.135%支付原告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给付律师费1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酒泉大敦煌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酒泉大敦煌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