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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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款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八元七角肆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四十万元及迟延支付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损失五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损失十九万零八百一十四元八角及幕墙招标阶段损失三十五万四千六百四十八元,两项合计五十四万五千四百六十二元八角;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6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负担66432元(城建公司已缴纳54524元,肿瘤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城建公司119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54524元);反诉费141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负担(肿瘤医院已缴纳7093元,其余的7093元肿瘤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工程结算鉴定的鉴定费14292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8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负担87068元(肿瘤医院已支付,城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肿瘤医院55855元);工期延误损失鉴定的鉴定费为295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负担17991元(城建公司已支付,肿瘤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城建公司179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