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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吉港传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富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399.7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江苏虹新亨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区金丰泰法兰锻件厂、***、***、***对被告泰州吉港传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向原告泰州富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对被告泰州市高港区金丰泰法兰锻件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820元,由被告泰州吉港传动有限公司、江苏虹新亨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区金丰泰法兰锻件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382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