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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4675.41元;

二、被告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061.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通过银行汇至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87账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承担384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承担73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204元(因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银行汇至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87账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0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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