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泉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6)晋民终60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本院(2016)晋民终605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驳回阳泉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三、变更本院(2016)晋民终60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阳泉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6179187.99元及31179187.99元利息自2014年9月3日至2016年6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质保金5000000元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6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5509元,由阳泉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55509元,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3579.7元,由阳泉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3108.31元,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471.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