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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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汕尾市仁泰资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惠城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惠州市诚昌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省惠州市诚昌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本金港币10,00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给原告汕尾市仁泰资产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省惠城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对判项一被告广东省惠州市诚昌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73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0296元,由被告广东省惠州市诚昌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惠城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