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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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通四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商水县华祥货运有限公司 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河南恺轩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103710元; 三、平顶山市通四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停运损失、停运损失评估费共计29247.6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负担19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负担1140元,由平顶山通四海公司负担3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负担196元,由平顶山通四海公司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