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源市汇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借款本金740326.54元及利息[利息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被告河源市汇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02元、保全费4521元,合计1632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河源市汇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