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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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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9,321.62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206.61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减半收取的受理费584元,由原告负担14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负担397元、被告***负担41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并同意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受理费397元、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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