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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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78114.72元、利息1653.3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19日止),合计79768.04元; 二、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9年5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给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利息以实欠本金数,在年利率6.525%基础上加收30%;复利以实欠利息数,在年利率6.525%基础上加收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