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色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欠款551769.77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利息(以551769.77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2920元(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9520元,由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926元(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60.6万元(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45万元,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15.6万元),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6万元,由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