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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浦光电线电缆商行、广东金科电缆 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宁达五金电器有限公司退回货款21570元;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浦光电线电缆商行、广东金科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宁达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599.6元; 三、原告中山市宁达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浦光电线电缆商行、广东金科电缆实业有限公司退回货款时退还299米RVV4*35型电缆;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宁达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中山市宁达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53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浦光电线电缆商行、广东金科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3元(二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己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333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