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35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