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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给珲春巨蟹座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0250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立案之日即2019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珲春巨蟹座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5元,减半收取491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