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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东证洛宏(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应履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14号裁决确定的义务; 二、划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执保1979号一案,以(2018)沪0114财保150号民事裁定冻结的被执行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开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8账户、开设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426,666.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426,666.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四、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