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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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桓台县人民医院 淄博潮华物流有限公司 淄博骐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086.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2350.0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余款52350.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00元,由原告***负担416.00元,被告***负担66.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章负担5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