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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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业之源化工有限公司 鹰特化工(石家庄)有限公司 上海英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淄博日特经贸有限公司 淄博明晟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英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淄博明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定金424,940元; 二、驳回原告淄博明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680.50元,由原告淄博明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843.50元,被告上海英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