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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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盛科技营销有限公司 乌海市永祥物流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民初91号 原告:乌海市永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增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质,****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乌海市永祥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龙,****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乌海市永祥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中盛科技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国胜,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中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忠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海市永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盛科技营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乌海市永祥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乌海市永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汪东升 审判员任丽 审判员高萱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文沁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