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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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账号:00×××10)存款人民币4960元; 二、冻结申请人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桐梓县工商银行,账号:24×××63)存款人民币4960元。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