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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至2020年1月9日止超付的租金619128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79.55%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6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646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934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4878元,反诉被告***负担30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已由反诉原告预交,反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径行给付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