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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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惠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湖北惠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签订的黄金山工业新区百花二期还建小区四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黄石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北惠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5126093.27元,并自2018年12月17日起以25126093.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湖北惠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936元,由黄石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3396元,湖北惠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