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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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江泉饲料厂 北京元亨汇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江泉饲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元亨汇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元亨汇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被告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江泉饲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