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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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涞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西涞腾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245000元、监管费52500元,合计297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3元,由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农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