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燕津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瑞金北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体育城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1782号民事调解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85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