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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徐州国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52号

原告:四川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孔令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国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康。

原告四川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国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6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四川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四川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志高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志斌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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