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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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赔偿款共计104077.43元,其中原告***得款103019.44元,被告***得款1057.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9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1299.5元,鉴定费用2400元,以上共计3699.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被告***在垫付费用中已承担不需再支付),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299.5元本院依法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