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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程款2,489,950元; 二、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55,95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33,99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98元,减半收取计18,199元,由原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4,839元(已付),由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3,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