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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59559.7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被告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7元,减半收取计3388.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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