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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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都宝钢球厂 新德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金鹿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二、变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陕西金鹿服装有限公司返还加工费89964元; 三、变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陕西金鹿服装有限公司赔偿面辅料款397068元; 四、变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陕西金鹿服装有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万元; 五、驳回陕西金鹿服装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576元,由陕西金鹿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0076元,***负担7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22元,由金鹿公司负担10076元,***负担99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