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丹灶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28150.08元及相应利息15623.26元、罚息307.76元、复利698.7元(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8月22日,从2020年8月23日起分别以本金628150.08元、利息15623.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和复利计算标准从次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丹灶支行;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丹灶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109393号,相关证号:0379154】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项债权及相应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20.85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740.8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