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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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奕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无锡奕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1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为106.5元,该款已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由无锡奕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