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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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0061.42元,并支付期内利息5157.61元,(截至2020年8月6日)、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8月6日为2595.06元,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61.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0年8月6日为615.19元,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57.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以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300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编号为320026756449机动车登记证书项下的车辆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负担。该款已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