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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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苍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盛宇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升华包装有限公司 平阳弘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安永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27执异204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6927-9,住***。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平阳弘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CTA5W0J,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安永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6927-9,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升华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67206N,住***。 法定代表人:王可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弘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弘文投资”)与被执行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集团”)、温州升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盛宇集团称:一、异议申请人***的担保无效。二、债权转让违反《招投标法》、《合同法》,受让人未取得经营金融的行政许可,转让行为无效。三、非法转让债权给异议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此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事项:一、停止对(2019)浙0327执恢2696号案件的执行;二、停止对(2015)温苍商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驳回对相关执行申请人主体变更的申请。 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依据有:1.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复印件各1份、身份复印件3份;2.照片复印件1份;3.(2019)浙0327执恢2696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1份。 申请执行人平阳弘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书面审查,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可证实异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2,因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证据3,证实应现债权人弘文投资申请,本案启动恢复执行的事实。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建信银行”)与被执行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升华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浙0327执36号]中,查询到坐落于苍南灵溪镇沪山路和苍南县灵溪镇园区四路以东地块登记在被执行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司法处置过程中。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因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查扣。鉴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另案处置或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于2016年2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10日,苍南建信银行将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资产包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9日,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平阳弘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10月14日,弘文投资以盛宇集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19)浙0327执恢2696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涉案资产包层层转让均以省级报纸上发布公告方式进行通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异议申请人称***担保无效、要求停止判决书执行等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应通过申诉等途径解决。鉴于本案债权转让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涉案财产现状未发生改变,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另有新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尚不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综上,异议申请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中止执行(2019)浙0327执恢2696号案件的异议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申请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中止执行(2019)浙0327执恢2696号案件的异议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民城 审判员 陈步群 审判员 张世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璐青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