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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79231.25元及逾期利息(以979231.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979231.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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