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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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正一帆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汉口港埠分公司 武汉凯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源安鑫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凯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正一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武汉凯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