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冠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冠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63100元。 二、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冠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损失(以13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3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武汉冠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1元,由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