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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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威远县支行的账户(2307490109024904112)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威远县支行的账户(2307490109022108542)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威远县支行的账户(350201040001596)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威远县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玻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威远县支行的账户(22350201040003253)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华原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金额:1190万元,出资比例:99.17%)。冻结期限三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威远华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金额:4000万元,出资比例:50%)。冻结期限三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华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金额:200万元,出资比例:10%)。冻结期限三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变现后合计金额3118万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