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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2000元给原告怀集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71489元给原告怀集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怀集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76元,由原告怀集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6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44元,由被告***负担1565元。笔迹鉴定费46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该款***已垫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