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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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中能恒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福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445,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欠付货款金额295,8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止;以欠付货款金额445,4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付货款金额445,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福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2元,由上诉人成都中能恒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