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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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儿童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8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由原告***负担40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负担250元,并负担鉴定费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