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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名豪实业集团城口县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名豪实业集团城口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880000元,并支付以18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名豪实业集团城口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3740元,减半收取计318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名豪实业集团城口县有限公司承担12000元,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担198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计16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名豪实业集团城口县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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