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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鑫冠(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对查封在第三人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的库房内30975KG聚乙烯原材料享有所有权;

二、解除对上述聚乙烯原材料的查封措施,不得执行。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被告鑫冠(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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