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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运费110,965元; 二、被告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9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9元,由原告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担179元,被告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