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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4000元。 二、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9724.91元,被告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241.64元,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7元,由原告***负担2290元,被告***、***、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97元,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