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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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 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23民初2340号 原告:黑龙江省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兰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兴业。 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住***。 负责人:耿文娟。 本院在审理黑龙江省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因原告黑龙江省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黑龙江省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翟迎春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沛茹 书记员吴银花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