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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884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