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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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下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00,000.00元并给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6元,由被告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此述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加付上述款项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