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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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万元及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187693.47元,共计3117693.4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还款的同时,向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71.00元,减半收取计16035.50元,由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9.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5826.5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被告***、***、***、***、***、***、***、***对上述诉讼费用15826.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