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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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速发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环县人民法院(2019)甘102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 三、***赔偿***车辆维修费16779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7279元。石家庄速发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负担142元,***负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负担142元,***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